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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雙方本來為夫妻關係,後因男方有家暴之情事而經女方訴請法院離婚獲准,結果男方竟對女方提起訴訟主張男方於婚前贈送予女方的房屋係為借名登記契約,現應返還予男方,幸而經律師與女方詳細討論過後,發現超過十年的時間,系爭房屋之水電費、有線電視費、房地稅均係由女方所繳納,故系爭房屋之使用收益應均屬女方,故兩造間應為贈與契約而非借名登記契約,本件訴訟歷經數次開庭及傳喚證人證明女方所述為真後,終於取得法官之信任,進而判決我造之當事人勝訴!

民法
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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